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从2018年2月1日起,梧州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等地上涨280元
此次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四类调整为三类,即由此前的1400元、1210元、1085元、1000元调整为1680元、1450元、1300元。
第一类是1680元/月(月薪制,下同),比提高了280元,适用于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北海和防城(含东兴市)钦州市。
第二类是1450元/月,提高了240元,适用于区内其他7个市。
第三类是1300元/月,适用于各县、各县级市和自治县。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每小时13.5元、11.5元、10.5元、9.5元调整为16元、14元、12.5元。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那么,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