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按照山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晋中市从5月1日起,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调整为:介休市为一类,由1450元调整至1620元;榆次区、昔阳县、寿阳县为二类,由1350元调整至1520元;灵石县、左权县、和顺县、太谷县、祁县、平遥县为三类,由1250元调整至1420元;榆社县为四类,由1150元调整至132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3元、二类8.7元、三类8.2元、四类7.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7.7元、二类16.6元、三类15.6元、四类14.5元。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