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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退休公务员涨工资政策及公务员级别工资标准表

更新:2023-09-13 09:32:47 高考升学网

鹰潭市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提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方案》明确参保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应在当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自10月1日起执行。

  在基金筹集方面,《方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基本养老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省政府统一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在待遇计发方面,《方案》规定,符合规定退休条件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从批准退休次月起,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0月1日后(含10月1日,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9月30日前(含9月30日,简称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简称“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改革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符合规定的原待遇标准,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退休待遇,仍由原渠道按规定支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在转移接续方面,《方案》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方案》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业年金;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职业年金,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省政府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方案》明确了待遇过渡。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老办法待遇标准以9月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和本人职务职级(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按照国办发〔2015〕3号和赣府厅发[2015]35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为基础,综合考虑以后年度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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