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资构成有哪些?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一般情况下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佳木斯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标准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一、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和工勤技能岗位(设5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三、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主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重庆市现经国务院批准的艰苦地区是:一类地区有黔江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二类地区有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
对艰苦边远地区根据发展变化情况,每5年评估调整一次。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对在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统一制订特殊岗位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尚未制定)
四、其它工资
1、保留奖金:在1993年工改前,规定机关执行的奖金额度为:3个月工资,事业单位为3个半月工资,工改后该奖金项目取消,但保留了事业单位多出的半月工资。该保留奖金只有93年工改前的老职工才有,执行当时的标准(每个人不一样),之后进入事业单位的职工没有。
2、老粮贴:1965年开始执行的因粮食价格提高而发放的补贴。补贴数额不同地区、职工有差异,重庆地区大约在1.00~3.5元之间。1979年1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发该补贴。1993年工改对职工原有的该项补贴予以保留。
3、保留津补贴:原执行的69元保留津贴。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和《佳木斯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缴费与待遇相联系的原则,逐步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符合我市实际的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二)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坚持不断扩大参保范围,逐步减轻财政负担,不降低职工待遇的原则,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保障事业单位改革平稳推进。
(三)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纳入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二、参保范围
(四)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全部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部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离退休人员原有管理模式保持不变。
三、缴费办法
(五)事业单位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按照上一年度全市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的23%和7%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采取逐年递进的办法,即:第一年0,第二年3%,以后每年按3%幅度递增,逐步达到23%。
(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财政按月直接拨付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按月缴纳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差额拨款单位财政补助部分优先支付养老保险费用。
(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代扣代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按月划转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八)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采取“基数管理、定额不变”的办法,以实施改革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的实际数额为基数,由财政按月拨付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实行“增减动态管理”的办法,以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已离退休费的实际数额为基数,由事业单位按月拨付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九)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根据职工工资、物价指数及基金收支等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四、个人账户
(十)按个人缴费工资的7.3%的数额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其中: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0.3%部分从统筹基金中划入。
五、待遇计发
(十一)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人事部门审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二)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中:参保单位在本意见实施后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
(十三)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除按现行人事制度计发养老金外,再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平均余命的一定数额,按月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六、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及转移
(十四)参保单位撤销、解体,可参照《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由单位一次性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预留离退休人员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分流人员未重新在其他企业(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
(十五)参保单位合并,应接续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六)参保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前在编职工可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享受相应待遇。
(十七)参保单位转制为行政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封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将个人缴费储存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八)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省直事业单位,按原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