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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伤保险实施条例全文及赔偿比例和标准规定

更新:2023-09-15 04:10:24 高考升学网

咱们在工作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突发事件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工作期间受伤…那么到底怎么样的情况才算工伤?工伤又是咋赔偿的呢?一起和小编GET最全新知识!工伤是指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劳动者在从事工作活动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和或者不良因素造成的职业病伤害。那么重庆工伤保险是如何规定的呢?赔偿标准和比例如何计算的。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重庆工伤保险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各省工伤内蒙工伤条例 西藏工伤条例. 甘肃工伤条例.
青海工伤条例. 黑龙江工伤条例 新疆工伤条例. 云南工伤条例.
广西工伤条例. 山西工伤条例. 吉林工伤条例. 宁夏工伤条例.
海南工伤条例. 江西工伤条例. 辽宁工伤条例. 重庆工伤条例.
福建工伤条例. 湖南工伤条例. 陕西工伤条例. 河南工伤条例.
贵州工伤条例. 河北工伤条例. 天津工伤条例. 四川工伤条例.
湖北工伤条例. 浙江工伤条例. 江苏工伤条例. 山东工伤条例.
广东工伤条例. 上海工伤条例. 北京工伤条例. 安徽工伤条例.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重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另外,还有其他的赔偿,如医疗费、续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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