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伤残等级 | 赔偿项目 | 计算方式 | 支付来源 | 备注 |
一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27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90%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基本医疗保险费 | 伤残津贴×比率 | 公司和个人 | ||
二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25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85%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基本医疗保险费 | 伤残津贴×比率 | 公司和个人 | ||
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23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80%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基本医疗保险费 | 伤残津贴×比率 | 公司和个人 | ||
四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21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75%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基本医疗保险费 | 伤残津贴×比率 | 公司和个人 | ||
五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18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70% | 工伤保险基金 |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当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各项社会保险费 | 按照规定 | 用人单位 |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时适用本条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职工月平均工资×28个月 | 用人单位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 |
六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16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60% | 工伤保险基金 |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当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
各项社会保险费 | 按照规定 | 用人单位 |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时适用本条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 用人单位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 |
七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13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员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 用人单位 | 员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 |
八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11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员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 员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 ||
九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9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员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 用人单位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 |
十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7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员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终止,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 用人单位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按大连市地方政府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大人社发〔2011〕129号 |
备注:
1、职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60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统筹地区以内就医的,住院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6元;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院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7元。
3、按规定备案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院前3日内的住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
4、按规定备案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不含火车软卧票、飞机票)。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6、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且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按有关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7、用人单位破产、关闭,需全员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从留用资金中,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年龄。
8、大连市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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