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金来源。目前,各地开展补充工伤保险的基本要求是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政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制定,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基金管理和赔付。缴费标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补充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保险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不同比例缴纳。如益阳市按各行业基准费率的0.2%、0.4%、0.6%征收补充工伤保险费。另一方是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为基础,不与职工的工资等级挂钩,以沈阳市为代表,其补充工伤保险的具体标准为:一类行业每人每月5元;二类行业每人每月8元;三类行业每人每月10元。
2.经办主体。补充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推广,其参与主体是: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参保职工为被保险人,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业务,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具体工作流程为保险人须事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有关协议,明确补充工伤保险经办的有关原则和相关事宜。参保人与保险人签订补充工伤保险合同后,参保人到保险人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工作窗口办理参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补充工伤保险费,并交由保险人统一承保。被保险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且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后,保险人通过审核符合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条件后,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被保险人可另外办理商业保险公司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3.运行模式。目前补充工伤保险仍处于市级统筹水平,比较各实行补充工伤保险的城市,其运行模式大同小异。大连、烟台等保险业借助社保中心基层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建立统一标准实现快速理赔,探索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模式。首先与社保中心共享操作平台,通过在社保“金保信息管理系统”中增设专属模块,实现补充工伤保险网上投保和自助查询。其次借助社保中心信息数据库,直接提取参保企业的参保人员、职业类别、风险等级核定等信息,自动生成保单信息和保费数据盘。第三与工伤保险同步缴费,参保企业在每月缴纳职工工伤保险的同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并从缴费次日零时起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厦门市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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