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上的职工利益话题:工伤赔偿
上了全国两会的十大职工利益话题④:工伤赔偿
案例
2011年9月7日,徐万代在车间地面操作遥控式天车时,天车拉线把检修台的铁架子刮倒,将他的左脚砸伤。经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徐万代属于工伤。2013年1月7日,徐万代被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停工留薪期8个月。在北京珊丹律师的法律援助下,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徐万代赢了,但至今没能拿到全部赔偿款。金额不多,加上利息也就12万元左右,徐万代案是全国数以万计的农民工维权案件中的一个,折射出工伤维权的现实困难。
现状
职工受了工伤要获得工伤保险赔付,一般需经过劳动仲裁、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程序。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与工伤处理实务的操作情况,正常程序全部走一遍,时长需1149天,也就是3年多时间。
我国工伤事故责任规定不明确,雇主承担责任的原因及归责原则混淆不清,是工伤赔偿难的根源之一。
农民工群体是工伤事故的“高发区”。而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赔偿就成为这个弱势群体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长期以来,建筑业既是工伤事故“多发区”,又是工伤保险等保障制度的“薄弱区”。全国4000多万建筑业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是农民工,而参保比例却不到1/4.意外受伤,使很多建筑工人陷入“一失万无”的绝境。
劳动仲裁、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面对这几座不可逾越的“大山”,处于弱势的职工要进行工伤索赔,有几人能翻越?
代表委员建议
段祺华委员建议:从长远看,还是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现行工伤赔偿问题。应制订一部工伤赔偿法,明确各方主体在工伤案件中的责任,不让建筑企业逃避责任。
段祺华委员建议:通过制订工伤赔偿法引入“先行赔付”的概念,使工伤维权更为直接有效,保障工伤职工的利益……在工伤赔偿法立法时,应注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他说:“要推定用人单位有责任,而职工是没有责任的,把举证的责任落在用人单位身上,避免职工作为弱势方举证难的问题。”
于兵委员建议:我国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法规条例中,对聋哑人手指伤残等级的评定作出特殊规定,凡持有我国二代残疾证的聋哑人在手指伤残等级评定中,在原有评定伤残等级的基础上予以提高1-2个伤残等级。
邹先荣委员建议:迫切期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落实。要面对落实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种种困难。
张世平建议:实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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