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重点向老工伤人员倾斜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缩小了新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差距。
据了解,此次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从1月1日起计发,对象为12月31日前(含31日)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领取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在伤残津贴方面,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173元。在生活护理费方面,部分护理依赖调整为每人每月93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调整为每人每月1240元,完全护理依赖调整为每人每月1550元。”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武雪玲介绍。
武雪玲说:“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而2004年1月1日前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额每人每月低于700元的要调整到每人每月700元,这就提高了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标准,缩小了新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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