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
维修空调时发生意外
徐学有(化名)今年58岁,是大连市沙河口区的一位市民。早在1995年12月,因为他供职的大连某机床公司效益不好开不出工资,老徐离开了原单位,但原单位仍给他交纳养老、医疗等五险。
老徐2008年6月份应聘到本市高新园区的一家大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物业公司也未给老徐交纳各项社会保险。12月24日,老徐维修空调时,触碰到裸露的电线,左腿抽搐时又碰到吊架,导致左膝骨折。前后共3次住院达45天,花去医疗费4。5万元,其中医保支付3。75万元,老徐个人支付7500元。物业管理公司未给其支付过一分钱医疗费。
交锋
物业公司
诉讼主体错误,告错了人
9月,老徐委托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全权代理此案。张律师首先将老徐供职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庭,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当年10月30日,老徐与物业公司的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开庭审理。
物业公司辩称,老徐系原单位某机床公司离岗人员,仍由原单位交纳保险,其与现工作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物业公司说,认可老徐是在受他们雇佣期间受的伤,但由于老徐并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老徐的工伤赔偿应当由原单位予以支付。老徐状告他们物业公司,属于诉讼主体错误,告错了人。
原告律师
与现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
对此,张荣君律师认为,老徐的原单位一直在给老徐交纳社保,这是事实。但不能据此认定老徐还是原单位的在岗职工。老徐自从1995年12月离开原单位后,原单位就停发了老徐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而从2008年6月开始,老徐是为现在的单位实际提供劳动,接受现单位的管理和指挥,现单位也是按月为老徐发工资。
张荣君律师进一步指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属于违法。所以老徐与现单位存在着实际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与原单位只是存在着名义上的劳动关系。
仲裁构成工伤现单位赔10万
今年5月20日,老徐被评定为9级伤残。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老徐的现工作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老徐各项工伤待遇10万元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解读双重劳动关系容易出现推诿
张荣君律师认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是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
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有这样一类人员,如原来企业的停薪留职人员、提前退休的内退人员、下岗人员以及因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的人员,迫于生活压力和各方面原因,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这类人员虽然与原用人单位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但其实际上并不为原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原单位除了发放生活费、代交社会保险费外,也不对他们进行实际的管理。
张荣君律师说,对于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人员,目前面临的一个难题是,在交纳工伤保险费时,会在用人单位之间产生推诿的问题,导致交费方式、数额、连续性等产生混乱,也使得社保部门不好管理。一旦职工出现工伤,未交费的用人单位就会推脱责任,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本案中的老徐)。建议国家尽快出台这方面的、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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