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医疗费
计算标准:医疗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
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康复费
参照医疗费
三、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人X天70%
四、交通食宿费
1、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计算公式为:
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
食宿费=X元X人X天
2、交通费(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其标准: 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2、计算公式:
五级伤残=每満一年发1.4个月
六级伤残=每満一年发1.2个月
不満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 —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
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其标准: 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2、计算公式:
七级伤残=每満一年发0.8个月
八级伤残=每満一年发0.6个月
九级伤残=每満一年发0.4个月
十级伤残=每満一年发0.3个月
不満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七 — 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 — 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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