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甘肃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有以下内容: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包括当地交通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省外每天为3%,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其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5%,省外每天为8%,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住宿,省内最多不超过3天,省外最多不超过5天。
3.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 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以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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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项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行业、事业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按伤残等级调整
工伤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29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23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17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5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2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29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36元。
五至六级工伤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8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1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22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29元。
(二)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20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61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212元。
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3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7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实施,确保各项待遇在2016年12月底前落实到位,并将《2016年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项待遇水平情况汇总表》于2017年1月20日前报省人社厅。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反映。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国家统计局发布《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920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939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133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元×20=84718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847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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