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优惠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考生应注意哪些事项?
具备加分或优先录取资格的考生报名时,按照《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和《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冀教考〔2018〕14号)的要求进行申请,否则将不具备加分或优先录取资格。
申请优惠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考生在报名资格初审时如实填写《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有关资格申请表(草表)》交报名点,并在网上报名时进行申请。因填写不实或填写错误所造成的问题,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须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相关申请,逾期不提交的不再予以审核。符合农村独生子女照顾政策的考生和军人子女优待条件的考生的申报程序按报名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优惠加分和优先录取的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优惠加分的程序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简称“三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需要在报名资格初审时向报名点提出申请。三侨考生按省侨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户籍地侨办进行审核。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到当地(户籍地或档案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2.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台湾省籍青年要在报名资格初审时向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加分申请,现场确认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由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审核登记。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参照执行的民族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须在户籍地参加高考报名,方具备少数民族加分资格。
3.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须于11月25日前将经市、县、乡三级(省直管县、雄安新区三县经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盖章的《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交报名点。
(二)申请优先录取的程序
1.符合军人子女优待条件的考生,资格审核和公示工作按照《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在河北省参加普通高考的军人直系子女录取优待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5号)执行。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的子女,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须按照冀招委普?2015?4号文件要求,在现场确认时携带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由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进行登记,同时上交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3.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现场确认时携带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由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