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师范学院学费标准如下:经济学专业4000元/年、学前教育(师范类)专业4000元/年、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4500元/年、法学专业4500元/年、汉语国际教育专业4000元/年、秘书学专业4000元/年等,具体完整学费设置见下文。
专业名称 | 文理科 | 学费(学年/元) |
---|---|---|
经济学 | 理科 | 4000元 |
经济学 | 文科 | 4000元 |
金融数学 | 理科 | 4500元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文科 | 4500元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理科 | 4500元 |
法学 | 文科 | 4500元 |
法学 | 理科 | 4500元 |
知识产权(学费待定) | 文科 | - |
知识产权(学费待定) | 理科 | - |
思想政治教育(师范类) | 文科 | 2500元 |
教育技术学(师范类) | 理科 | 3000元 |
学前教育(师范类) | 文科 | 4000元 |
小学教育(师范类) | 文科 | 4000元 |
汉语言文学(师范类) | 文科 | 2500元 |
汉语言 | 文科 | 4000元 |
汉语国际教育 | 文科 | 4000元 |
秘书学 | 文科 | 4000元 |
英语(师范类)(招英语考生) | 理科 | 2500元 |
英语(师范类)(招英语考生) | 文科 | 2500元 |
英语(招英语考生) | 理科 | 6000元 |
英语(招英语考生) | 文科 | 6000元 |
俄语 | 理科 | 4000元 |
俄语 | 文科 | 4000元 |
法语(招英语考生) | 理科 | 5000元 |
法语(招英语考生) | 文科 | 5000元 |
日语 | 理科 | 4500元 |
日语 | 文科 | 4500元 |
朝鲜语 | 理科 | 4400元 |
朝鲜语 | 文科 | 4400元 |
翻译(招英语考生)(专业为英语翻译方向) | 理科 | 5000元 |
翻译(专业为俄语翻译方向) | 理科 | 5000元 |
翻译(专业为日语翻译方向) | 理科 | 5000元 |
翻译(专业为俄语翻译方向) | 文科 | 5000元 |
翻译(专业为日语翻译方向) | 文科 | 5000元 |
翻译(招英语考生)(专业为英语翻译方向) | 文科 | 5000元 |
商务英语(招英语考生) | 理科 | 4500元 |
商务英语(招英语考生) | 文科 | 4500元 |
广播电视学 | 文科 | 5500元 |
历史学(师范类) | 文科 | 2500元 |
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类) | 理科 | 2500元 |
信息与计算科学 | 理科 | 4500元 |
物理学(师范类) | 理科 | 2500元 |
化学(师范类) | 理科 | 2500元 |
应用化学 | 理科 | 4000元 |
地理科学(师范类) | 理科 | 4500元 |
生物科学类(生物技术、生物科学(师范)) | 理科 | 4500元 |
心理学(师范类) | 理科 | 4000元 |
心理学(师范类) | 文科 | 4000元 |
材料物理 | 理科 | 5000元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理科 | 5000元 |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 理科 | 4000元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理科 | 4500元 |
软件工程 | 理科 | 5500元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理科 | 5000元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理科 | 4500元 |
制药工程 | 理科 | 4500元 |
园林 | 理科 | 4500元 |
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市场营销) | 文科 | 4000元 |
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市场营销) | 理科 | 4000元 |
文化产业管理 | 文科 | 4000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牡丹江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牡丹江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233;办学地点: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191号;学校是国家公办、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学位类别: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并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全过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区域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综合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及近几年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考试院、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八条 投档比例: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
第九条 专业录取原则:
(一)文史、理工类专业
1. 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对于有专业志愿考生分配结束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在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按照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剂,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 特殊省份录取原则: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相关政策执行,考生须满足填报志愿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江苏省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相关文件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二)艺术类专业
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必须达到生源地省份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1.黑龙江省音乐类专业的考生,按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采取“专业清”的原则进行录取,即同一投档志愿的考生,按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再择优录取第二专业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
2.黑龙江省美术类和省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实行专业课成绩投档的,按照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实行综合成绩投档的,按照综合成绩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于有专业志愿考生分配结束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在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按照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剂,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3.舞蹈类专业的考生按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择优进行专业录取。
4.考生所在省份关于艺术类专业录取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体育类专业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按专业课成绩,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于有专业志愿考生分配结束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在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按照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剂,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四)加分政策
对于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有关投档的规定执行,但在专业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
(五)相同条件考生专业录取原则
等效成绩相等的多个考生进入同一专业时,优先录取享有照顾政策的考生。如无照顾政策,文史、理工类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文史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进行专业录取;艺术类、体育类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数学)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条 录取时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部分专业特殊要求:英语(师范类)、商务英语、翻译(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二条 体检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
第六章 学杂费和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费标准:按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项目:1.奖学金类:(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校长奖学金;(4)专业奖学金;(5)优秀学生奖学金;2.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类:(1)国家助学金;(2)国家助学贷款;(3)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4)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捐助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工作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牡丹江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章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文化街191号 牡丹江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57011
招生咨询电话:0453-6511440 6512058
学校网址:http://zs.mdjnu.cn
电子邮箱:msyzsb@163.com
教书育人,薪火长传。牡丹江师范学院始建于1958年,历经东北农学院嫩江分院(1958年—1964年)、北安师范专科学校(1964年—1965年)、宁安师范专科学校(1965 年—1970年)和牡丹江师范学院(1970年至今)四个发展阶段,是全国首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1995年9月,学校迁入牡丹江市,结束了近 40 年农村办学的历史。经过六十余年的发展,学校已成为黑龙江省东南部地区规模最大、综合实力最强的省属本科院校,是黑龙江省基础教育研究中心之一。2001年,学校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06 年,学校被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09年,学校被教育部评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单位”。学校现具有学士、硕士两级学位授权体系。
基础扎实,积淀深厚。学校座落在风景秀丽的全国优秀旅游城市—牡丹江市,占地面积83.12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42.10万平方米,是黑龙江省花园式单位。学校固定资产总值9.71亿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61亿元。图书馆建筑面积2.03万平方米,建有先进的数字图书馆和国际联机文献查新检索系统,馆藏图书240余万册(含电子图书61.5万册),中外文期刊3000余种。学校建有黑龙江省级科普基地、黑龙江省语言文字馆、黑龙江省有声语言资源研究中心、牡丹江流域历史博物馆、动植物标本馆、基础教育教材陈列馆等多个教育教学场馆,其中基础教育教材陈列馆是全国首家教材研究场馆。学校是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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