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的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为保证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生源质量,依据国家、各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3731,省内代码:4079)。
第三条 学院性质:省属公办普通高职院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
第五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六条 办学条件:学院位于省会哈尔滨市,占地面积23.5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0.01万平方米,在校生5100余名。学院设有7系2部,40多个专业。学院拥有功能齐全的综合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学生公寓、餐饮中心、400米标准塑胶运动场等;建设有数字化校园、多媒体教学网、电子阅览室等现代化设施。
第七条 师资队伍: 学院拥有一批学历高、技能强、素质好的师资队伍,现有教授、副教授117名,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教师(含在读教师)104名,“双师型”教师189名,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和较大的办学规模。
第八条 院系设置: 学院设有生态工程系、环境保护系、生物技术系、工程技术系、经济贸易系、人文社科系、机电信息工程系、思政部、军体部等教学系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领导小组:成立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由院长负责,分管招生工作副院长具体负责,常设机构为学院招生办,负责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录取原则:高职专科的录取分数,应在各相关省(市、区)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对进档的考生按考试科目总分计算录取分。认可各省(市、区)招生办的政策加分,录取时按各省(市、区)招生办的照顾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满足考生第一志愿。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进档。当确定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特殊类专业考生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体检要求:执行国家制定的体检标准。学院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符合体检要求的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助)学金设置
第十五条 学生待遇:与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新生待遇相同,并享受学院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照国家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报到注册后可以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第六章 毕业文凭
第十六条 考生正常毕业将获得由我院颁发的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和报到证,毕业证书可在教育部官方网站(http://www.chsi.com.cn)查询。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七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在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学院住宿费用每生每年600元。
第八章 学院地址与咨询热线
第十九条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77号
第二十条 咨询电话:15846362030、15846362029、15046043789、0451-8247001、8247004、8247005
第二十一条 学院网址http://www.hfmc.netwww.hlj-green.cn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本章程解释权归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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