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条件及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院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上级和本院纪检部门、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的全程监督,保障我院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基本情况
1.学院名称:安康职业技术学院
2.国标代码:13952
3.在陕招生代码:8144(外省以生源省、市省级招办公布为准)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5.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6.修读时间:三年
7.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系部:目前学院设有临床系、基础医学系、护理系、机电工程系、建筑工程系、学前教育与艺术系、经济管理系、电子工程与信息系。
第五条 学院办学地址: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位于安康市高新区安康大道2号。
邮编:725000。
学院网址:www.akvtc.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院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学院招委会由学院办公室、纪检室、招生处、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及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上级和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本院不设校外办学点。
招生信息网:www.akvtc.cn
招生咨询电话:0915-8171012 8171013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专业
第八条招生计划均属国家正式计划(包括外省计划),由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文下达。
第九条招生专业及科类:三年制高职招生专业及科类以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招生办审核批准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依据我院经省教育厅、省招办审核公布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一条 统招高考生录取规则:
1.所有考生一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2.依据考生所填志愿,凡考分达到生源省、市录取分数线,且考生个人电子档案已投放到我院,在满足计划的条件下原则上确保录取。
3.录取专业,我院充分尊重考生个人所填报的志愿进行录取,未经考生本人书面申请不允许任何人改变原始录取专业。
4.凡是已被录取的考生,依据教育部的规定录取专业原则上不能转换,如确需转换专业的考生,同科类考生可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学院招委会研究并报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5.各专业录取不设男女生比例限制;不进行其他语种面试;考生的健康状况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通知规定。
6.退档:执行生源省的规定;对个别不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上年度已被我院录取且没有报到的考生一律退档。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我院严格执行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及安康市财政局、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费。
第七章 国家奖学金、资助金、贷款等优惠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受奖比例由省教育厅分配;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受奖比例为5%左右。
3.国家特困生资助:3500元/年,资助比例为10%左右。
4.国家一般困难生资助:2500元/年,资助比例为30%左右。
第十四条 1.学生在校期间责任险、医疗保险费用均由学院全额缴纳,不向学生收取。
2.凡是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在毕业时如考上特岗从医从教者,国家将返还个人在校期间全部学费。
3.凡属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服兵役者,学费全免。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额度为6000—8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教育厅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解释权由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招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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