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 全国统考 ) | ||
一、学校全称 | 上海海洋大学 | |
二、就读校址 | 校 本 部: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城沪城环路999号 | |
三、层次 | √本科 □高职 □专科 | |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备注: | |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 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级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 | |
六、预留计划数和使用原则 | 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不平衡。 | |
七、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 除英语专业、中澳合作专业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外,其他专业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 入学后除日语、朝鲜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外语教学语种英语。 | |
八、招收男女生比例 | 无。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专业对口用人单位一般只招男生。 | |
九、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 |
十、录取规则 | ⑴各省级招办按各批次规定投档比例向我校投档,平行志愿批次投档比例不超过105%。 ⑵对已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以高考总分(各省投档分)为依据,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总分相同情况下,按语数外三门合计分数顺序录取;如语数外三门合计分数仍相同,理科按数学和外语合计分数顺序录取,文科按语文和外语合计分数顺序录取。 ⑶对未录取到所填报专业但同意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 ⑷在同批录取控制线上,我校不降分录取。 ⑸报考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高考英语口试成绩须合格,口试成绩作为录取参考。 (6)对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各省要求单独制定具体录取办法,以各省招生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 |
十一、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1.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沪价行 [2000] 120号); 2.特殊热门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500元(沪价行 [2000]120号); 3.中澳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5000元;(沪教委财 [2005] 34号) |
住宿费标准 | 每生每学年1200元。(沪教委财 [2012]118号)。 | |
十二、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学校名称 | 上海海洋大学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海洋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 |
十三、联系电话 | 招生办公室:021-61900607 61900608 61900609 | |
十四、投诉监督电话 | 021-61900294 | |
十五、网址 | http://www.shou.edu.cn | |
十六、资助学生政策 | 学 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 市奖学金、校人民奖学金、校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 济困难而辍学。 | |
十七、其他须知 |
按类招生专业及含专业方向专业说明: 按类招生专业、含专业方向的专业学生入学后按学校规定时间确定专业或专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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