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与办学概况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长沙医学院;英文名:Changsha Medical University;湖南招生代码:4360;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医学院校;长沙校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衡阳校区:湖南省衡阳市红湘路258号。
第二章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三条 本科招生专业:学制五年的专业有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医学影像学、针灸推拿学;学制四年的专业有药学、药物制剂、药物分析、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医学影像技术、护理学、生物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工商管理、市场营销、汉语言文学。专科招生专业(学制三年):临床医学、医学检验技术、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中医学、医学影像技术、针灸推拿、护理、医疗美容技术、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社区服务与管理。
第四条 我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区)招生,详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科类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六条 投档比例:湖南省投档比例不超过105%,其他省份根据生源情况确定,不超过120%。
第七条 按照志愿顺序择优录取。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原则上只录取有直接志愿的考生。
第八条 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即将已投档考生按第一专业志愿分类,根据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
第九条 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我校为承担免费医学生培养的高等院校,在湖南省本科提前批录取,成绩要求不低于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后学生须根据湖南省卫生厅有关规定与培养学校和当地县级卫生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方可录取。
第十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市、区)教育部门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结果在各省市招办审核确认后通过网络公布,网址:http://www.csmu.edu.cn
第四章收费标准、奖助学金及其他
第十二条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相关文件最新规定,我校新生收费标准如下:
1.统招本科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康复治疗学4个专业19800 元/年/生;中医学、预防医学、药学、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5个专业
19000元/年/生;护理学、针灸推拿学、生物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药物制剂、药物分析
6个专业17000元/年/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2个专业 14000元/年/生;工商管理、
市场营销、汉语言文学3个专业13000元/年/生。
2.统招专科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医疗美容技术专业13500元/年/生;临床医学、药品经营与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社区管理与服务5个专业11500元/年/生;护理、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3个专业11000元/年/生;药学、中医学2个专业10200元/年/生;针灸推拿专业10000元/年/生。
3.住宿费:(1)1200元/年/生(普通公寓式住宿,水电超限额后费用自理);
(2)1600元/年/生(空调公寓式住宿,水电超限额后费用自理)。
4.书籍费、工作服、听诊器等代收费用按实收取。
第十三条 奖学金、助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学生奖、助学金”等奖励和资助,获奖、助学金的学生比例达到35%以上,每年奖、助学金总额达1500万元,奖、助学金标准为2000~8000元不等。
第十四条 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全国大部分地区已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凡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可于暑假期间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和办理。学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办理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事项,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高校招生体检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颁发的是教育部统一格式、网上电子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注明的学校名称为长沙医学院。
第十七条 招生咨询部门:长沙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731-82858888。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邮编:410219。招生信息发布网站:http://www.csmu.edu.cn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沙医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以往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若有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的最新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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