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校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人志向,发挥学生专长,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完善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规范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号)及《宁德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宁师院〔2017〕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进一步完善科学合理的开放式、竞争性的教学管理制度,把竞争激励机制和创新意识引入教学管理,充分挖掘专业教学资源,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情况下,扩大转专业的力度,尽可能让学生转到适合本人学习的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遵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进行。
第二章 范围与原则
第四条 学生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五条 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并注册,具备我校学籍。
第六条 转专业在学校当年所招的同层次专业中互转,其中文科、理科、工科专业以及师范、非师范专业均可互转。
第七条 学生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且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学习的要求可申请转专业。
第八条 除学校另有特殊规定的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转专业名单确定发文后,不得退转或更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务必仔细考虑,充分征求家长意见,谨慎选择转入专业。
第九条 学生在第一学期末根据学校提供的转专业容量申请转专业,除学校另有特殊规定的外,不受理学生其它学期的转专业申请。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专业:
(一)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含外国语保送生、定向生、国防生、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免费师范生(按照学校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除外)等;
(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本、专科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中职推荐免试);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五)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六)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七)第二学期申请休学,提前复学到下一年级第一学期班级的;
(八)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转入与转出比例
(一)对于本科教育的工学、农学等学科门类的相关专业,高职专科教育的农林牧渔、交通运输、生化与药品、资源开发与测绘、材料与能源、土建、水利、制造、电子信息、环保气象与安全、轻纺食品等大类的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出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
(二)对于本科教育的经济类、管理类、政法类等相关专业,高职专科教育的财经、公共事业等大类的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5%。
(三)对于上述(一)、(二)两款提及的相关专业外的其它专业,转出和转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5%以内。
第三章 办理时间与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份,各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资源情况及转入与转出比例的规定,研究确定可转入与转出的容量、申请条件及考核办法,报教务处汇总公布。
第十三条 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转专业:
(一)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于第一学期末按要求填写《宁德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本人及家长签字,于第一学期末上交所在学院。学生一次可填报两个转入志愿专业,未按规定申请的,不得补报。
(二)转出学院须审核学生是否符合转专业条件,符合条件的学生按专业排名百分值(按学科大类招生的学生取学科大类排名百分值)、平均学分绩点依次对申请学生进行排序(专业排名百分值相同情况下,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确定各专业拟转出学生。向教务处提交拟转出学生汇总名单,拟转出学生数不得超过该专业转出容量。教务处汇总后公布转专业申请情况汇总表。
(三)学生、转出学院、转入学院对学生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百分值等情况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四)各专业对学生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百分值等进行审核,需考核的专业组织考核,从第一志愿专业学生中由高到低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汇总。
第一志愿专业不符合条件及考核不通过的学生,若第二志愿专业尚有剩余转入容量,可按学生专业排名百分值、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确定。第二志愿专业无剩余转入容量或按综合排名未能确定的学生,继续留在原专业学习。
各学院复核确认教务处汇总的初审名单后,教务处公布转专业初审情况汇总表。学生对初审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试听周向相关系或教务处提出。
(五)在转专业初审情况汇总表中列为拟转专业的学生可至拟转入学院办理跟班试听手续,试听期为一周,并在原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六)拟转专业学生试听结束后确因不适应拟转专业,可申请撤销转专业,申请时间为试听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撤销后将不得恢复或再次申请转专业。试听结束一周后,教务处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公示。
(七)平均学分绩点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 ,数值取小数点后2位。
(八)专业排名百分值为学生经过一学期的学习后,其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中的排名百分值。专业排名百分值公式为:
专业排名百分值= ×100%,数值取小数点后2位。
第十四条 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并有证据表明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可申请转入该专业。在校期间如出版专著;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SSCI、SCI、EI、ISTP资料索引之一检索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在拟转入专业方向获得教育部、省教育厅或其他政府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省二等奖以上;在拟转入专业方向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一)特长学生于第二、三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宁德师范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
(二)转入学院与教务处组成考核、鉴定小组对特长学生进行考核、鉴定,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公示。
第十五条 学生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相关学院或教务处提出。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的学生转专业不受本办法限制:
(一)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退伍复学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专业。
上述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相关学院及教务处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章 转专业后的管理
第十七条 教务处将转专业学生名单报主管校长批复发文后,统一办理学生的学籍变更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九条 所在学院将转入学生的分班情况报教务处。转专业学生学号不作变更,学生证至转入学院做相应的修改,已订购的教材不予退换,进入新专业学习的教材可向教材科订购,学生宿舍报资产后勤管理处根据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所在学院对转入学生的已获学分进行认定,并指导学生制订个人修读计划。未修课程应补修或改修,已修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可向开课所在学院申请充抵相同、相近课程,多余学分可以充抵相应的任选课,学生所在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办理。
二级学院 | 专业 | 二级学院 | 专业 |
教育与艺术学院 | 小学教育 | 化学与材料学院 | 应用化学 |
学前教育 | 化学 | ||
音乐学 | 环境科学与工程 | ||
艺术教育 | 材料学 | ||
语言与文化学院 | 英语 | 医学院 | 护理 |
商务英语 | 医学检测技术 | ||
汉语言文学 | 药学 | ||
网络与新媒体 | 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
数理学院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电子信息工程 | |
物理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思想政治教育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
经济管理学院 | 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 | 机械电子工程 | |
酒店管理 | 土木工程 | ||
财务会计教育 | 体育学院 | 体育教育 |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学院 | 生物技术 | |
国际商务 | 生物科学 | ||
继续教育学院 |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省级特色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
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生物技术。
省级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试点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市场营销。
省级应用型专业群:电机电器智能设计与制造专业群、闽东资源生物产业专业群、特色化工材料专业群。
省级服务地方产业特色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应用化学、食品科学与工程、体育教育、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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