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他人财产或者说公共财产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那么2018年江苏职务侵占罪立案数额标准及量刑标准是什么?高考升学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江苏省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按下述职务侵占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职务侵占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2) 职务侵占数额达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职务侵占数额达1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五年。
2、有下列情节之?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 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 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3) 侵占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二、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是如何进行区分的
1、主体要件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
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达州噪音扰民投诉电话是多
时间:2023-09-20 07:0:05广安噪音扰民投诉电话是多
时间:2023-09-19 14:0:03宜宾噪音扰民投诉电话是多
时间:2023-09-15 11:0:43南充噪音扰民投诉电话是多
时间:2023-09-14 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