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中院执行局负责人接受东莞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法院将继续加大力度“破解执行难”,全方位挖掘“基本解决执行难”路径,目前已放出“治赖大招”。
大招一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除纳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外,还同步纳入东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这意味着,在东莞做生意的“老赖”,将会“一处失信,多处受限”,无处遁形。
大招二
法院与公安机关建立“五个协助”联动机制。2017年初东莞中院与市公安局签订“五个协助”协议,重点做好五个方面工作:1.协助对拒执在逃司法拘留人员实施临时布控;2.协助张贴被执行人曝光公告;3.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诉讼参与人、被执行人及其配偶个人信息;4.协助网络查封被执行人车辆;5.协助现场查控被执行人车辆。
大招三
2016年起,东莞中院开始积极探索加大对自然人被执行人的监督管理力度,2017年,两级法院将全面开展为无法履行债务的自然人被执行人指定管理人的制度,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财产状况,由管理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管理,敦促其按时履行义务,破解“老赖”监管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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