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小区逐渐增多,物业费的收缴问题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物业管理也分为多个等级,每个等级的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小区房免不了要交物业费,以便改善小区公共设施、保证小区清洁卫生等。那么,小区物业收费标准有哪些?下面小编就和你分享下关于天津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相关政策,天津物业空置房收费标准新规定,以下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官方发布的为准。
各省物业费 | 内蒙物业费 | 西藏物业费 | 甘肃物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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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你们平时都交物业费吗?自从商品房越来越多后,物业这个行业也应运而生。BUT,多数物业是来服务业主的,但有的物业就是来“坑”业主的。比比皆是,比如小区电动车被偷,查监控时才发现小区的监控形同虚设;比如小区路面损坏许久,物业迟迟不来修缮;比如保洁员将收来的垃圾堆楼道,等小区着火才发现物业根本没管理过......
最新法规来了
今后如果物业不作为 业主可以暂时拒交物业费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其中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
1、《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
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
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同时,对其中其他条文的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新《物业管理条例》的新增规定:
新《条例》新增规定,物业费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对于在小区中的公共部位进行广告经营等活动,新《条例》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这次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有什么和我们生活关系比较大的吗?
当然有,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有以上8种情形的我们可以理直气壮的不交物业费,当然要是有如下情况,物业或许还得给我们倒找钱呢!
新《条例》新增规定,对于在小区中的公共部位进行广告经营等活动,新《条例》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每天回家的时候,你注意过你家门口的电梯吗?不管是啥样的,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总有广告出现在电梯间!而且好像里面的广告总是在变化,没几天就得换个新的!当然,这些广告不是谁都能贴的,都是要收费!
这个看似很正常的场景,你有没有想过以下这些问题?
物业靠这些广告赚了多少钱?物业用公共区域打广告,经过你的同意了吗?广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告知全体业主了吗?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广告收益,归!业!主!共!有!
看到这,就有人质疑,这笔钱我能要到吗?
沈阳的小区业主把物业告上了法庭!
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沈阳某物业公司在沈阳某小区的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所以,你懂了吧~其实这些钱应该归业主所有!都别忙着羡慕人家了,心存疑虑的可以找找自己家小区的物业,问问清楚这些收入到底去哪了!
物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居住环境的好坏,作为小区公共资产的“管家”,物业应该在收费的项目、标准、用途等方面做到公开透明,以减少物业纠纷,切实保障业主权益。而广大业主也要积极配合物业的工作,业主与物业是“好伙伴”,大家一起努力,才能创建更美好的家园!从这次物业条例变化来看,物业将受到包括政府和居民的共同监督,不能为所欲为了!赶紧告诉更多小伙伴!以后,咱的日子过得更舒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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