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长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群众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同时创造更加安全的居民身份证社会应用环境,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公安部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意见指出,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是一项实实在在的便民利民服务举措,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充分考虑各地人口集聚和服务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要发挥公安机关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优势,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要严密操作规程,严把身份核验关,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意见明确,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
意见要求,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系统,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全国公安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接收、发还群众捡拾到的丢失居民身份证,建立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意见强调,要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和指导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据悉,公安部已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7月,将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推广异地受理。2017年7月,将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建立身份证异地挂失制度是创新管理之举
近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时强调,要增强改革定力、保持改革韧劲,扎扎实实把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会议审议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制度的意见》很是惠民生、接地气。
这一举措的落实是便民利民、满足广大民众切身利益和真实需求的具体体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在于建立良性的经济运行环境和健康的人文社会环境。当代经济生产和社会发展活动都立足于人流、物流、信息流等的频繁聚集与扩散,民众的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随着人类社会机动性能力的提升,这一趋势将更加明显。因此,建立便利居民的身份证管理制度,就成为满足人民群众需求,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形势需要的重要基础制度改革。
这一举措的落实是解放生产力的重要途径。这一举措降低了民众的生活成本和制度成本,为创业创新创造了良好的氛围。民众不再需要为了一个手续一而再地消耗时间和精力,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使人民群众在人性化制度之中,共享改革红利。
这一举措的落实是政府创新管理的体现。政府管理创新包括理念、职能、体制、机构、运行等方面,这一举措将推动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利用“互联网+”等各类技术和平台,不断创新治理能力。既要保障政府职能,又要完善工作流程、发掘组织潜能、消除拖沓冗余、提升信息共享、加强资源利用、减少搅扰民众,进而服务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需要。
这一举措的落实是建立良好的政民关系、增强政府信用的有力抓手。信用是民众和谐生活、经济良性运行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之一。政府信用体现了政府践行承诺,实施治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是公众对政府信任度的评价和反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由于政策经济发展倾向性的不平衡,产生了某些利益关系的冲突,一度使政府公信力遭到损坏和弱化。这一贴近民众的改革举措将有力提升政府信用,融洽政民关系,减少治理障碍,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解放生产力、创新政府治理、提升政府信用都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国家推进的一些精准、实在的改革举措将真切呈现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轨迹。
公安厅详解异地如何补领换领身份证
从今天(7月1日)起,江苏省将实行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和有效期满换领省内异地办理。本省居民丢失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需要在省内异地补领、换领的,可凭本人有效证件或者单位合法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昨天下午,江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人就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和有效期满换领省内异地办理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详细解读。
异地办理身份证领取须当场验指纹
在本省登记常住户口,跨市或跨县(市)、区居住、工作、就学,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有效期满的人员,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其他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申请人相貌变化较大需要户籍地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仍需回户籍地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短期出行人员,比如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拟在异地居住不满30日,居民身份证丢失的,也应回户籍地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需要住宿和乘坐火车、飞机的,可向相关公安派出所申请开具临时证明。
未满16周岁及无行为能力人员,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异地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以及确需上门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研究协调办理。异地办理的居民身份证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受理单位领取,并当场核验指纹,原则上不得代领。
换领每张20元,补领每张40元
“省内异地”是指申请人常住户口在所在区县以外的省内其他地区,即省内跨区县、跨省辖市。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异地申请换领的,凭原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身份证受理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丢失异地申请补领的,凭申请人“有效证件”或单位合法证明申请办理。
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申请、采集信息、收取工本费、发放证件、处理质量回馈等步骤;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审核签发。
身份证受理点核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后,符合条件的,当场为申请人拍摄相片、采集指纹信息。申请人应认真核对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后,上报省公安厅制证。申请后20个工作日,申请人凭领取凭证到受理点领取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证的应同时交回旧证。
申请人在异地办理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时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工本费收取标准不变,换领每张20元,补领每张40元,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受条件所限,暂不开展临时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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