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西二胎奖励最新政策规定暂未公布,以下是往年最新政策,仅供参考。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于二胎政策做了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按修正案中规定,生育一孩或两孩的夫妻均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
母亲二胎产假128天
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与以往有何不同
1、当爸爸的男同胞们能多获得5天带薪休假时间。
2、对于妈妈来说,情况不同。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调整后,则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相比少了20天。但对于此前并不享受独生子女假(比如“超生”)和晚育假(比如“早育”)的妈妈来说,则是新增30天产假。
3、30天的计生奖励假对于一孩、二孩都是适用的,对生产二孩的妈妈来说,二孩产假也增加了30天!
随着中国老龄化的现象加重,前几年我们国家开放了二胎政策,但是可以发现我国自然出生率依然自处于下滑的趋势,为此国家推出了生育补助的新政策,很多城市也都根据自身的情况做出了相对应的生育奖励。那么广西最新的二胎补贴政策有哪些?广西二胎政策有奖励吗?本文小编为你介绍关于广西二胎政策的相关信息,可供参考!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查看更多
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那么广西很多二胎夫妇对二胎奖励感到疑问,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广西二胎奖励政策细则2018,最新广西二胎国家奖励相关政策,仅供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5日表决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决定主...查看更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的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于1月15日起施行。在《条例》中得到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调整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晚育假、独生子女母亲产假取消,总数为98天基本...查看更多
新修改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护理假25日。 广西晚婚假取消 按照以往规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天数从7天到近30天不等。但新修订的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的条款。随后多地也相继取消了晚婚假。 去年底,广东省率先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明确取消...查看更多
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查看更多
广西单独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2014广西单独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2014(资料配图)广西办理单独二孩生育证需经过哪些程序?符合在我区办理二孩生育证的夫妻,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二...查看更多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的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于1月15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以及经批准可再生育的情形,规定除属于再生育情形需审批外,其他合法生育实行登记制,并简化审批流程,下放再生育审批权。 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登记制 准生证办理曾经是群众意见较大的一项工作。为了方便群众,根据我区计划生育服务管...查看更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月...查看更多
广西再婚夫妻生育政策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二届第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查看更多
经县级人府人口和生育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确诊为病残儿,不能为正常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