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是从我们出生开始就需要做的事情,选择一个好的大学很重要,选择一个好的专业更加重要,因为这会影响自己一生的职业道路。如果进入大学之后,发现自己的专业并不适合自己,也不适合未来的发展,那么在大学里可以转专业吗?如何转专业呢?转专业申请条件有哪些?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下相关内容,一起去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以坚持的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为指针;以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任务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普通全日制专科专业学制为三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一)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专科学生不得提前毕业。
(二)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的学生自入学取得学籍时起,到终止学籍离校止,本科学生在校修业期累计不超过七年、专科生不超过五年(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扣除在部队服役年限,创业休学者扣除创业休学年限)。超过此年限者,应终止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限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并按注册年级、专业的标准缴清费用,完善手续。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为我校普通全日制的学生,须持《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有效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入学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学校或学生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新生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七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应将报考身份证原件、高考准考证、录取通知书交学校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经治疗康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对参加应征入伍的新生,按照程序办理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内。退役后凭录取通知书、退役证可申请入学。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我校学生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招生部门提供的各省市招办盖章的“新生录取名册”,结合相关部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意见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有效、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的学生,发放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生证。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本人“学生证”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所在学院报到,完清学习费用缴纳手续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报到注册的学生,应提前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的学生返校后,须持有关证明(请病假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及医药收据或收据复印件;请事假者须持其父母亲单位或者街道乡镇的证明)到所在学院补办报到注册手续。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返校报到注册者,除不可抗力外,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将对其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处在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学生不允许进行任何学籍异动。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我校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案的相关文件精神,在我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因不能及时完清缴费手续而不能按时注册,经学生本人申请(附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审查后并加盖有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贫困证明与认定材料),经所在学院和学工部同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注册参加学习。
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未注册的学生,按自动休学处理。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照所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各种实践性教学活动,严格遵守学习纪律,自觉接受考勤。违反学习纪律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课程学习、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义务劳动、军训以及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他教学环节或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都应当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课程学习、实践教学等环节的教学活动时,应当提前请假。学生请假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及请假逾期者,按旷课记载和处理。
第十四条
在节假日期间,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因故需提早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按旷课记载和处理。
第十五条
教师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所授课程的特点、参加对应教学活动的学生人数多少,以及学生所在学院的具体要求等情况,制订所授课程及所组织的教学环节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抽查等),向学生公布后对学生进行考勤。
(一)任课教师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及辅导员反映学生的旷课等出勤和学习风气方面的情况,共同抓好学风建设工作。
(二)各学院及辅导员应指派班干部配合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勤,并对考勤情况如实进行记载。
(三)学生的旷课时间,按学生应参加、但缺席的课表排定的上课学时数计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四)学生旷课时数达到一定限度时,各学院应严格按照《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学校卫生部门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请事假应有充分理由,且一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一)批准学生请假的权限。学生提出一次性请病、事假在一天及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二至三天以内的由所在学院院长批准;三天至七天(含节假日)以内的由教务处处长审批;超过七天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在学生所在学院备案。在学校外进行教学活动、实习、见习期间,学生请假由带队教师负责批准。任何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批准学生请假。
(二)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向辅导员、所在学院院长销假。需要续假时,其续假手续的办理与第一次请假的手续相同。
(三)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已达到一个月再继续请假时,学生及审批责任人应充分考虑休学的可能性。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连同旷课等学时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一)款和第四十一条之(一)、(二)款办理。
(四)学生请假获准后,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相关任课教师。同时,各学院须做好学生请假申请、相关证明及有关责任人审批意见的存档备查工作。
(五)学生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寒假、暑假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按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可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选课、免修、辅修第十七条
已注册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包含专业必修课和公共必修课两部分,选修课包含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部分。学生一般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序列修读必修课,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学生自身的条件选择修读选修课。
(一)学生选课应在当期本学院开设的选修课程中选择。学生选课后,由所在学院统一办理选课手续,并报教务处核准。各学院不得受理学生自行跨院选课的申请。学生若需跨院选课,须经双方学院领导签字批准,教务处核准,办完有关手续后,再到相关学院备案。
(二)学生选课应严肃认真。凡经批准选修的课程,都将进行成绩考核并记载。选修课程可以在试听一周后确定。如当初所选课程确系不当,可在第二周内申请并办理改选、退选手续,逾期不再办理。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自行参加考试者,不承认其成绩。
第十八条
经批准选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参加听课。对部分学习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在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6~18周提出免听或部分免听的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充分听取开课教研室意见后审批。获准免听的学生仍须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活动,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和课程结业(或期末)考试。未提出免听申请或免听申请未获批准的学生不按时上课,按旷课处理。
第十九条
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已选择的选修课,经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的,可由学生本人于开课前一学期或前一学年的第16~18周提出免修申请,在交验自学笔记和作业等有关材料、经开课教研室审查、所在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安排在开设该课程的当学期期末随同高年级该课程的结业(或期末)考试同时进行。考试成绩合格,免修生效;但须待学生参加该门课程的全部实践环节学习、且经考核合格后,学生方可完整获得该课程的成绩,并将免修考试成绩作为学生修读该门课程的成绩,学籍档案中加注“免修考试”字样。
第二十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教育课、体育课、军事训练、实验(实习、实训)、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生产劳动和社会调查等课程或教学环节,原则上不能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二十一条
已留(降)级的学生在留(降)级之前的已修读并合格的课程,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免修申请,经学院院长初审同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准予其免修该课程,该课程的成绩按原考试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申请付费修读本校有关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对学生选择辅修专业的管理办法,学校将另行规定。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按教学计划规定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均应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对应课程的学期考核,其课程修读成绩按零分计,且在次学期开学时不安排其参加补考,并按经过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计入影响留(降)级的课程门数,对应课程只能在以后安排重修。
(一)全学期缺课累计达该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全学期缺交该课程作业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全学期缺做该课程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每学期期末考核前两周,由任课教师审核学生能否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将有以上情况之一的学生报学生所在学院复核,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可以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调查报告、读书笔记、撰写论文等多种方式。
(一)专业核心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必须实施闭卷考试;
(二)其它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在当学期开学初的“课程授课计划”中写明,其对应课程主讲教师应将所采用的考核方式报告教研室,征得教研室、学院的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开卷考试应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开卷考试的试卷应当提前交教研室、学院和教务处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期末的集中考试期间进行。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不在期末结束的课程的考核在课程结束时进行,随课程结束同步完成。
(一)考试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分。
百分制到五级分制折算如下:
90~100 分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70~79 分为中等;60~69 分为及格;59 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五级分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如下:
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0分。
(二)教学实习(实训)、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按五级计分制计分。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对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讲究操作的程序和规范,体现对学生的负责态度。
各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成绩可根据课堂提问、课堂讨论、书面作业、阶段测试、案例分析、小论文、出勤情况、课堂笔记等方面的情况确定。平时成绩视专业的具体要求,原则上可占总成绩的30%,特殊情况需申报备案。
第二十七条
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若当学期有考核不及格课程,凡平时学习努力、品德与表现良好,没有违纪现象,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学校可酌情给予总分为5~10分的勉励性加分,该加分仅用于对不及格课程(最多三门)的考核分数加分至及格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经学校组队参加省级及以上级别的运动会、大学生运动会的比赛,获得省级及以上对应项目(含团体)前三名的学生,可加文化成绩10分;前四至八名的学生,可加文化成绩5分。学生参加两个及以上项目均获奖,并达到前述条件,学生获得的加分可累加,但累积加分不得超过15分,累计加分课程不得超过3门。该加分只限学生在参加运动会的当学期不及格课程加分至及格时使用。学生获得该项加分的须经学生本人申请、运动队领队核实、体育教研室初审、教务处核定、分管教学院长审批,教务处负责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活动、学科(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计入学业成绩或者书面申请免修有关课程。获得创新创业学分的可根据学分多少书面申请冲抵(免修)“创业或就业类课程”或“社会经济调查报告”或“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
标准如下:
获奖等级 | 获奖学生奖励学分(分/项) | 获奖等级 | 获奖学生奖励学分(分/项) | ||
国家级 | 特等奖 | 8 | 省级 | 特等奖 | 4 |
一等奖 | 6 | 一等奖 | 3 | ||
二等奖 | 5 | 二等奖 | 2 | ||
三等奖 | 4 | 三等奖 | 1 | ||
优秀奖 | 4 |
第三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病或伤、残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经学校卫生科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审核、体育教研室签署意见、教务处同意后,通过安排适合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的体育项目或参加保健活动等形式进行锻炼,然后由体育教师评定该生公共体育课的成绩。
入伍前已经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按“免修”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一)学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或学校组织的其他教学考试,必须带上本人的学生证,否则,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核。
(二)学生参加考核,原则上不得申请缓考。未经教务处批准缓考而又不参加对应课程考核的学生,按“旷考”计入学籍档案。
(三)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学生,最晚必须于考核进行的前一天持有关证明(如生病住院,须有学校卫生科或二级甲等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院长确认,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四)除临时发生急病外,学生不得临考时或进入考场后才申请缓考。
(五)批准缓考的学生,其对应课程的考核安排在本课程的补考时进行。
(六)学生参加缓考所取得的考核成绩,在对其登记成绩时,注明“缓考XX分”字样。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每学期课程结束时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时由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安排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书面向所在学院申请重修。重修及考核安排随该专业下一年级进行。
(一)重修的学生必须在重修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相应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统一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若不办手续者,按自动放弃重修处理。
(二)凡考试、考查不合格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其学生必须参加补考,经一次补考或重修重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计入影响留(降)级的课程门数。
(三)公选课不合格,学生可以选择参加补考或重修,也可另行选修其它公选课。考核不合格的公选课不计入影响留(降)级的课程门数。
(四)实习(实训)、实验、毕业论文等实践性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五)“重修考试”或“补考”按其考试(考核)实际分数记录为“重修XX分”、“补考XX分”
第三十三条
课程门数的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若干学期讲授,每学期均进行考核,则每学期均计算为一门课程。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个单独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参加课程考核时,有违反《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违纪无效”或“作弊无效”, 记入该生学籍档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且不得参加该课程当期的补考或重修。经教育后表现较好的,一年后可书面申请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者重修考核。考核成绩记录为“补考XX分”、“重修XX分”。
因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按经补考或重修重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计入影响留(降)级的课程门数。
第三十五条
凡学生擅自不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但不交卷者,视为“旷考”,该课程的成绩按“旷考”记入该生学籍档案,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但该课程按经补考、重修重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计入影响留(降)级的课程门数。
第七章 转专业和转学第三十六条
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需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公伤事故或发现某种疾病和体质状况,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征求大多数学生意见,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的。
第三十七条
转学、转专业条件限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同意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应予退学的;
6.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请市教委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同意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由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转入其他专业的;
3.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通知学生填写“转学申请(确认)表”,并按相关要求准备对应学籍档案材料,教务处负责和拟转入学校教务处联系并提交学生转学申请材料。
(二)在重庆市范围内的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证明材料,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出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学校受理学生转学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其他月份均不受理;学校不受理无一个完整学期学习成绩记载的学生的转学申请。
(五)在办理转学手续的过程中,学生应遵守学习纪律,安心于所在专业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和发生违纪行为,否则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并将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学过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相同或相近,可抵充相应的课程。凡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不同的课程是否可以抵充选修课程,由各二级学院初审、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条
为调动专科学生学习积极性,鼓励进取,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当年的有关政策,实行优秀专科生升入本科学习的制度。专科生升入本科选拔条件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含各种请假和旷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并经学校认可必须休学者;
(四)学校根据学生生活、身体等实际情况,认为应该休学者。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者可申请休学: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学习状态的学生;
(三)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批准可延长一年的休学期,休学年限计入“延长修业期”。
第四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种困难补助。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一律回家治疗。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休学期间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考试,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
(六)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负责。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将满,应持学校同意其休学的文件,提前三天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学生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应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复学资格。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准予复学的学生,原则上进入休学时的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学生复学时,若原专业已无在校合适的年级,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八条
因创业休学的可连续休学三年,不计入“延长修业期”;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学生,需提供创业项目计划书、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记录等材料。
第九章升级、留(降)级、跟班试读第四十九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后的不合格的课程,经过补考、重修后,连续两学期累计有六门及其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或从入学起累计有八门及其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根据不同年级的学生情况,其留(降)级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处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经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的补考后,其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条件的,作“跟班试读”处理。并在大学二年级的第一学期开学时,对其在一年级所修的所有不及格课程再次安排补考。在此次补考后仍达到留(降)级条件的学生,应予留(降)级。没达到留(降)级条件的,即使原在“跟班试读”的,结束“跟班试读”,继续在原班级学习。
(二)对所有年级的学生,其公共体育、形势政策、军事理论、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的,不计入影响留(降)级课程的门数。
(三)上学期已留级的学生,本学期再次达到留级条件者,作跟班试读处理。
第五十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一年级各门课程均在80分以上)、道德品质好、身体素质达标,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的各项有益活动的,在一年级结束时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提前修读后续高年级课程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实施。若学生在二年级结束时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三年级的所有课程,并随三年级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成绩优良(均在80分以上),且大学英语CET-6达到国家合格标准,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CCT-2考试,可书面申请升级。在学校审查合格、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申请升级为有效,方可安排其参加毕业实践教学环节。
第十章学籍警告、退学第五十一条
学生学业情况低于常规水平,有可能留级、退学或因旷课等原因即将受到某种纪律处分时,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负责对学生发出书面预警通知,即“学籍警告”。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被终止其学籍,对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应完清手续退学离校。按本条规定对学生的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一)学生在校修业年限超过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不假离校连续两周,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休学、停学期满,不办理续休或复学手续者,或者经复查不合格者;
(六)由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文件送交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委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学校网页上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达。如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处理10天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收到文件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回家长(监护人)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因病(包括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由家长(监护人)或抚养人负责陪同离校。
(三)对退学学生,按有关规定,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长短发给对应的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任何形式的退学、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
凡终止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第五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应按德、智、体、美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其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鉴定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八条
有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并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颁发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
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自入学起到毕业时累计有一门及其以上课程经补考、重修重考后仍不及格者(在毕业学期的课程结业考核中不及格的课程、不及格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均按“经补考、重修后仍不及格”对待),不能毕业,只颁发《结业证书》。学生可在修业期内,向学校申请重修、重考或重作毕业论文(设计)一次。重修、重考或重作后,全部课程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六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一定的影响期限,其中警告为6个月,严重警告为8个月,记过为10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影响期从学生违纪之日算起。到期按学校相关规定由受处分学生申请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毕业班学生未解除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不颁发毕业(学位)证书。处分解除后,由学校颁发毕业(学位)证书,毕业时间为毕业(学位)证书签发时间。
第六十一条
对在我校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但未达到结业条件的退学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对在我校学习期未满一年的退学学生,或被我校开除学籍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也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学业证书管理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交学校。学校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审核。
第六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因各种原因错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后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五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类别 | 专业名称 |
---|---|
经济学类(本) | 经济学 |
财政学类(本) | 税收学 |
金融学类(本) | 投资学 金融学 金融工程 保险学 信用管理 金融科技 |
中国语言文学类(本) | 汉语言文学 |
外国语言文学类(本) | 英语 商务英语 |
新闻传播学类(本) | 新闻学 广告学 广播电视学 网络与新媒体 |
机械类(本) | 汽车服务工程 |
计算机类(本)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物联网工程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软件工程 |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本) | 大数据管理与应用 |
工商管理类(本) | 审计学 会计学 工商管理 市场营销 财务管理 国际商务 |
物流管理与工程类(本) | 物流工程 |
旅游管理类(本) | 旅游管理 |
金融类(专) | 证券实务 |
财务会计类(专) | 大数据与会计 |
工商管理类(专) | 市场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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