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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直属州人民政府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负责红河州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地址:云南省个旧市和平路75号
邮政编码:661000
电话:0873-2132735 2166479
网址:http://www.hhgjj.com/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风险防控的通知》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积极引导职工合理住房消费,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促进红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使用年限
(一)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60万元,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
(二)职工购建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年限由五个年度调整为两个年度。
二、停止执行以下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职工州外购房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二)直系亲属(配偶除外)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三)直系亲属之间住房交易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四)贷款共同还款人、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加入贷款额度计算。
(五)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三、严格执行以下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应先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产权人、共有权人按产权份额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提取和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建自住住房房价总额。
上述政策调整自 4 月1日起施行,其它未调整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该通知下面还有一个附件,对通知中的使用政策进行了说明,对大家的疑问进行解答,来看看~
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说明
“
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着力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坚决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坚持因城施策、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确保市场稳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20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风险防控的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85%的中心,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贷率运行在合理区间,确保住房公积金运行的安全、稳健、可控。
2018年末红河州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86.16%,2月末已达90.38%,红河州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面临流动性风险。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风险防控的通知》要求,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遏制投机性炒房,严防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促进红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研究同意,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现说明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使用年限
(一)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60万元,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
同一笔贷款若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有两人(含)以上在红河州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同一笔贷款若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只有一人在红河州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二)职工购建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年限由五个年度调整为两个年度。
按照国务院、省、州“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要求,住建、规划、不动产和税务等部门,办事效率均大幅度提高。正常购建自住房按购房合同约定或规划部门规定均可在2个年度内完成交易备案、发票开具、权证办理等手续。因此,将缴存职工购建自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时限由五个年度调整至两个年度,既可有效维护购建房职工合法权益,又能切实防范贷款资金风险。
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时限在两个年度内,具体为购买自住房以购买合同或协议在不动产或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城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以住建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两年内;农村自建房取得不动产证两年内,超时不再受理提取和贷款申请。
二、停止执行以下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职工州外购房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治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关于“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要求,为有效支持缴存职工红河州内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遏制使用住房公积金投机性炒房,取消缴存职工州外购房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使用政策。
4月1日前职工州外购房已办理销售合同备案、不动产证的,职工可于7月1日前提取一次产权人、共有权人公积金,但不得申请贷款。
(二)直系亲属(配偶除外)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住房公积金是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建自住房的政策性资金。直系亲属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会产生非同一家庭人员或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建自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扩大了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自住房的使用范围,不符合“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谁缴存、谁受益”的原则。因此,直系亲属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应予取消。
配偶作为家庭财产共有人可以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与父母、成年子女共同购建自住房,未划分产权份额的按平均份额使用住房公积金;划分产权份额的按产权份额使用住房公积金;无产权份额的不能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直系亲属之间住房交易使用公积金政策。
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易发生虚假交易套取公积金行为。为规范公积金使用政策,防范资金风险,在借鉴全国其他城市中心和商业银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取消此项政策。
(四)贷款共同还款人、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加入贷款额度计算。
共同还款人、还款保证人公积金缴存余额不属于贷款对象缴存的公积金,只能作为还款担保资金。若贷款共同还款人、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加入贷款额度计算,易发生贷款对象公积金存款不足或先提取使用本人及配偶公积金存款后,再用共同还款人、还款保证人公积金存款额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情形。取消此项政策,充分体现了“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谁缴存、谁受益”的原则。
(五)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鉴于2月末我州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达90.38%,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面临流动性风险的实际,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促进红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因此停止执行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州外缴存公积金职工到红河州购房贷款)。
三、严格执行以下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应先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从4月1日起,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严格执行先提取再贷款政策(须留足贷款额1/20公积金缴存余额);原已发放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一律用于偿还贷款。对部分已受理但未审批发放的贷款,职工可于7月1日前提取一次公积金。
(二)住房产权人、共有权人按产权份额使用住房公积金。
红河州内购建自住房,住房产权人、共有权人配偶作为家庭财产共有人可以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但应严格按产权人、共有权人所占产权份额及比例使用。
(三)职工提取和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建自住住房房价总额。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累计提取和贷款总额不能超过实际购房支出总额”的意见,职工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超过购建自住房房价,不符合专款专用原则。如:缴存职工购自住房总房价为8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存款30万元,则本次购房可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
(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不得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红房资〔2015〕44号),同一套住房,职工购房时提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目前商业银行尚有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一次性偿清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或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鉴于职工已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保证书》,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余额全部用于偿清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因此不得再申请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缴存职工可在缴存地或购房地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目前,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工、农、中、建等州内金融机构均已签订组合贷款合作协议。因商业银行是以购房地合作项目办理贷款,为方便缴存职工,可选择在缴存地或购房地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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